中外合作办学100问(九)

发布者:国合处发布时间:2020-04-10浏览次数:632

第九部分财务管理


  

93.中外合作办学的学费如何定价?如何收取?

应如实按成本定价,设独立账户在境内以人民币按学年收取。


中外合作办学的学费定价应按照成本补偿的原则进行,即学费定价的依据是办学成本核算。新筹备的中外合作办学可以适当借鉴同地区、类似办学层次和学科专业的办学成本投入,结合学校自身的情况进行。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确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在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中载明。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应当按学年或者学期收费,不得跨学年或者学期预收。


中外合作办学的学费收取在获得中外合作办学行政审批后,还应获得地方物价行政部门的批准。


中外合作办学的学费应该以人民币计价,在中国境内由中外合作办学依法设立的独立账户进行收取。


  

94.中外合作办学合作双方支配办学资金的原则是什么?

办学双方可以按照各自实际投入的办学成本支取办学经费。不允许中外合作办学对办学的结余资金进行利润分配,而应当继续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95.学生在国外阶段,办学双方的资金如何管理?

国家没有统一规定。一般学生在哪个学校学习,由该学校收取学费。我国有些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学生在外方校园交流学习期间,若外方收取学费,则中国高校不得再收取学费。


但在此期间,中方学校也承担着一定的学生管理的工作和中方办学条件维护成本,建议在外方收取费用中适当考虑支付同期中方的管理和运行成本,或外方降低收费标准,为中方收取一定的费用留有空间。不建议外方收取全额学费之外,中方再收费。


96.中外合作办学学生转到普通专业后,如何收费?

中外合作办学学生转入同批次非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其在学籍注册上就完全脱离了中外合作办学的特殊政策管理,纳入了普通招生的学生管理,其各方面管理包括学费也应纳入同批次普通招生的管理体系当中。


  

97.如何理解中外合作办学获得合理回报?

中外合作办学定位于公益性办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中外合作办学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中外合作办学者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中外合作办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98.中外合作办学是否应有国家生均拨款,如何使用?

应有政府生均拨款,应用于中外合作办学。中外合作办学是国家高等教育体系当中的组成部分,公办高校按照国家统一招生考试录取的学生,应有国家生均拨款,其数额根据所在学校的层次和办学隶属关系而不同。这部分拨款在中外合作办学成本核算中应计入办学投入,学校在使用过程中,应在适当扣除全校基础性办学投入之外,拿出一定的比例直接投入于中外合作办学的日常运行和发展所需。资金的拨付方式可以有多种渠道,如通过研究生院、教务处、学生处、国际合作处等职能部门按业务分类下拨,也可以根据校院两级管理的思路,直接打包下拨到院系。


不建议学校全部截留中外合作办学的国家生均拨款,其导致的直接影响就是减少了中外合作办学的投入,推高了学费,从而对学生和社会造成经济压力。


99.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对学费进行限制怎么办?

目前有国内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对中外合作办学收费制定了上限,在此情况下,显然办学发展的资源空间受到了一定制约。建议举办院校首先应充分理解,地方政府对避免中外合作办学过于逐利的行为进行制约的政策初衷。合作办学在基本学费之外,学校应该将国家拨款生均经费充分用于合作办学自身的发展,同时,在外籍教师聘用、原版学术资源的购买上,从学校国际化发展的战略层次上给予政策和资源支持,有关外籍教师的聘用也可以适当和科研领域外专项目进行适当结合,这些措施均可以使中外合作办学所需的学校资源更加全面、优化和高效地使用。


另外,如果在充分全面、优化和高效地使用本校资源的前提下,个别理工农医和艺术等学科领域的中外合作办学确实因办学资源投入无法满足提升质量的要求,可以据实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反映,探讨新的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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